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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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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须知
一、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对于公司在宣传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应当及时的提出注册保护,防止他人抢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限。如需在同一类别的其他产品上使用和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记®,商标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刚受理申请的标TM)
三、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及时的办理名义或者地址变更手续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益的保护认定,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是无形资产,商标权利人可以把商标通过办理转让变为无形资产;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刊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内提出申请的,应交纳宽展费。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期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六、《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七、如果需要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使用该商标,请提前委托我机构到该国或地区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八、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自己许可,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及其他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委托我机构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查处请求或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
如有任何相关疑问,欢迎来电来函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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