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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 日期: 2019-04-01
    • 浏览次数: 1168

    近日,随着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剧中一些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也被很多人设计为表情包,在网上风靡一时。那么,如此使用剧中的角色形象,真的没问题吗?笔者以两类表情包为例进行讨论。


      首先,真人形象表情包可通过版权维权。此类表情包以剧中真人形象为核心,截取几秒钟的动态视频甚至仅截取一幅静态画面,从而表现剧中人物的某个戏剧化的表情,并以此为基础搭配其他的文字、特效从而形成一个网络上常见的表情包。对于此类表情包商业性的传播、利用,涉嫌侵犯相关电视剧制片者或者摄录者的著作权。


      未经许可擅自对影视剧中动态视频片段进行商业性使用,涉嫌构成对影视剧制片者著作权的侵害,因为制片者尽管是从整体上对影视剧视频享有著作权,但对于其中每个可以独立构成作品的片段,同样可以主张著作权。影视剧中的静态画面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新丽公司诉康凯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鉴于电视剧属于在特定介质上对物体形象的记录,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除此之外,剧中人物的扮演者也可以凭借肖像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例如,在著名的“葛优躺”肖像权案中,某公司发布商业广告性的微博,微博中所发的图片大部分为《我爱我家》剧中由葛优饰演的人物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截图。葛优认为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其次,动漫形象表情包凭借版权难以维权。此类表情包以剧中真人形象为基础,突出其若干视觉特征后形成一个对应的动漫形象,并以此为基础搭配其他的文字、特效从而形成一个网络上常见的表情包。对于此类表情包商业性的传播、利用,是否涉嫌侵犯相关电视剧制片者或者摄录者的著作权,存在极大争议。


      这是因为,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再现著作权人原创智力成果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表达”,然而,对于真人形象的动漫化,却恰恰规避了这种对原创摄录表达的“照搬照抄”,而是表现出极大的“转换性”或者“再创造”。换言之,由于对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摄录作品表达的“再现率”很低,这就使得相关的著作权人要行使著作权进行维权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在国外,这种行为被称为“滑稽模仿”,是指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搞改编,模仿者借助各种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嘲弄或喜剧化,以达到对其滑稽、喜感之处的评论。在西方,这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合理使用”的行为模式,并且我国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也有望将此类行为纳入到“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可以归入“合理使用”,相关的“滑稽模仿”也首先要通过“三步检验法”。


      对于此类行为,剧中人物的扮演者同样难以凭借肖像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这是因为,与一一对应的剧照不同,动漫化的图片实际上与真人的肖像并非完全相符,实际上是凭借突出表现真人的若干肖像特征以引发受众的心理联想从而对应某个具体角色。因此,由于缺乏视觉信息上的足量对应性,剧中人物难以凭借肖像权进行维权。对于此类行为,在国外,可以援引“商品化权”进行维权。所谓“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真人或者虚构人物的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引入商品化权,因此,对于相应行为,权利人只能在具备某些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尝试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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