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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 日期: 2020-08-10
    • 浏览次数: 1206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青岛易燕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易燕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易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等3.3万元。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永和公司发现易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聚客U盟网中(下称涉案网站)的永和豆浆加盟项目介绍中使用涉案商标,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15万元。
     
      易燕公司认为,其并非涉案加盟项目经营者,永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网站中加盟项目的对象为与涉案商标所标识服务有密切关联的经营者,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且涉案网站中使用的永和豆浆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仅存在颜色差异,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燕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经营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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