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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 日期: 2021-01-20
- 浏览次数: 1264次
因为独家享有传播权的103首歌曲,被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擅自在线向用户播放,中国互联网两大巨头阿里巴巴和腾讯闹上了法庭。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以商业目的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侵权,按每首歌曲6000元综合计算,赔偿阿里巴巴经济损失合计618000元。
这是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涉案作品均出自滚石音乐的《不舍》《风雨无阻》《领悟》《断线》《爱不释手》《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第1次个人创作专辑》《Sunrise·我喜欢》《两极》《只要你快乐》《知足》《太阳风草原的声音》《这个下午很无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等15张音乐专辑中。2018年11月1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向阿里巴巴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涉案103首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许可给阿里巴巴,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阿里巴巴通过公证方式证明,使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腾讯叮当软件可以在线点播涉案录音制品。
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是腾讯计算机公司旗下的一款智能音箱产品,该款产品中集有QQ音乐、腾讯视频、腾讯新闻、腾讯体育等内容。当用户使用腾讯叮当软件通过语音向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发出播放某一首录音制品的指令时,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会向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音乐服务器qq.com发出请求,通过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传输播放音乐。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辩称这些内容的提供方为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音乐公司无关,故腾讯音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也因此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住所地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腾讯音乐公司也表示,与本案涉诉的侵权事实无关,不是适格被告。阿里巴巴明知腾讯音乐公司与本案争议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明知其对腾讯音乐公司不能提出任何合法合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将腾讯音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本质是虚列被告,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给法院、腾讯音乐公司增加诉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近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15张音乐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涉案103首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根据阿里巴巴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系列案诉讼,是本系列案的适格主体,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腾讯音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不支持腾讯音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阿里巴巴请求按照每首歌曲经济损失2万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1万元的标准来计算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因本系列案侵权获取的利益。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销售规模、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后果、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每首歌曲6000元综合计算,判决赔偿阿里巴巴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61.8万元,并驳回阿里巴巴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