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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万川资讯
    • 日期: 2014-04-21
    • 浏览次数: 1483
     发布时间:2014-04-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林洁 通讯员林劲标)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世界瞩目。在反垄断案中,华为胜诉赢得了2000万人民币的赔偿。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胜诉为其省下数亿美元的成本。

      

      此前,两案涉及商业秘密,宣判后判决书一直未公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垄断案的判决内容,今年4月17日,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首次解读了该案的裁判理由。

      

      该案审判长是欧修平博士,是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副庭长,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他介绍,华为采取的反击手段是,在中国的法院状告美国公司。其诉求很简单,要求由中国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FRAND)来确定两者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看似简单的诉讼请求却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前所未有的难题。”欧修平告诉记者,法院至少面临三大难题:一,华为和IDC公司并没有签署合约,法院能不能直接确定许可费率?二,FRAND原则是电信标准化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承诺,中国的法院能不能直接用它来做判决依据?三,在华为没有明确说要求判多少费率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下判?

      

      案件一立案就引起了美国、欧洲一些法官、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在国际研讨会上表达了对该案的强烈兴趣。一家美国法院甚至还以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为由,停止IDC公司在美提起诉讼的审理工作。

      

      案件怎么审,第一步关键是要确定正确的案由。“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欧修平解释,由于案件争议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并未达成合意,所以沿用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由并不妥当。

      

      合议庭专门就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讨论,认为现有的案由不能完整、科学确定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创造性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这个案由。

      

      案由确定后,摆在法官面前的是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诉性?按道理,市场买卖靠双方自愿,不可强求,在专利市场亦然。“但这对标准必要专利却不一定完全适用意思自治”,欧修平解释。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尽管专利是私人权利,但是当它跟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就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简单来说,一个专利一旦成为标准,首先该专利是任何要达到该标准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达到这标准就绕不开该专利的授权。一旦专利人肆意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那么就应受适度干预。

      

      法官对案件管辖权的诠释让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庭审阶段。

      

      案件一经宣判,便在世界范围引起强烈反响。而该案也成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广东省高院也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适用FRAND原则直接确定许可费率的法院。有世界知识产权界“福布斯”之称的权威杂志《知识产权管理》将该案评选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入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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