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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万川资讯
- 日期: 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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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啼笑姻缘》版权案和解收场 ——中国电影史上首例知识产权官司为后世敲响警钟 案情: 从1905年中国第一部电影《定军山》在北京一家照相馆诞生至今,中国电影已经走过了近110年的旅程。在这段不平凡的旅程中,由《啼笑因缘》版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官司成为中国影坛100多年来的第一起电影知识产权官司。 《啼笑因缘》是著名作家张恨水创作的长篇言情小说,作品以上世纪20年代北京市民生活为背景,描写了说书艺人沈凤喜和杭州书生樊家树的爱情悲剧故事。《啼笑因缘》问世后,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影片《难夫难妻》的导演张石川看到《啼笑因缘》受到民众的广泛喜爱,就向张恨水购得小说版权,计划拍摄电影,并改名为《啼笑姻缘》。不料,一场电影官司由此而发。 诉讼的一方是张石川,另一方是顾无为。那时候,张石川是明星影片公司的老板,顾无为是大中国影片公司的老板。顾无为曾在南京经营大世界游乐场,正巧也看中了张恨水的这部小说,便改编成舞台剧上演。此时《啼笑姻缘》正在拍摄当中,张石川对该剧更是寄予厚望,于是便以侵犯版权为由向顾无为提起诉讼。 但根据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有关规定,一部小说要改编成电影剧本,搬上银幕,电影公司除了必须购得小说版权之外,还需呈请国民党内政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明星影片公司虽然拥有《啼笑因缘》的小说版权,但他们还没有拿到电影摄制许可证。顾无为得知消息后,连夜写出电影剧本,并通过关系率先取得了电影摄制许可证。这样一来,双方便陷入胶着状态,最终只得依靠中间人从中调解以和解收场。 点评: 自1895年电影正式诞生以来,这种艺术形式便集聚了大量人气并在世界各国迅速传播。到了《啼笑姻缘》版权案爆发时,中国电影刚刚度过艰难的萌芽期,大规模制作影片时代到来,大大小小的影片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各方在争夺经济利益时难免会有摩擦。这场轰动一时的电影版权纠纷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场,而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归根结底还是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甚至存在内部冲突。该案作为中国百余年电影史的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为后来中国电影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泰囧》《人在囧途》到底谁囧? ——中国电影史上首例不正当竞争案引发热议 案情: 《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称《泰囧》)作为2012年华语影坛的一匹黑马,上映1个月票房达到12亿,成为当时中国电影市场华语片电影票房及观影人次双料冠军。 在华语影坛,“叫好又叫座”的电影并不多,《泰囧》却是例外。但上映不久,这部赚尽人气和票房的影片便被侵权纠纷的乌云笼罩。2013年3月,电影《人在囧途》的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华旗影视)突然宣布状告《泰囧》制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泰囧》的主演、编剧兼导演徐峥,理由为“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索赔额更是高达1亿元人民币。 消息一出,公众一片哗然。有人认为《泰囧》树大招风,华旗影视有炒作嫌疑;也有人持有不同看法,认为《泰囧》确实有剽窃和虚假宣传的嫌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两部电影都实质相同或相似。 《泰囧》方面认为《泰囧》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告从未进行任何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更没有对原告的信誉声誉进行任何的恶意诋毁、贬低。被告不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该案件还没有最终结论,孰是孰非尚无定论。 点评: 过去在电影界,大家主要关注的是版权问题,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的尚无先例,《人在囧途》与《泰囧》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可以说是中国电影界首例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一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后就引发广泛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对其中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该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无疑都会对未来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星球大战》战衣引发跨国纠纷 ——电影周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受关注 案情: 世界著名导演乔治·卢卡斯一生头衔众多,而其中“星战之父”无疑是最为响亮的一个。于1977年问世的《星球大战》及后续作品,曾刷新世界票房记录。 《星球大战》系列取得声名与票房双丰收的同时,电影中或新奇或华丽的服装道具也受到粉丝的热捧,其中无疑蕴含着巨大的市场,一场纠纷也因此而爆发。2006年,乔治·卢卡斯旗下的美国卢卡斯电影公司指控英国道具设计师安德鲁·安斯沃思销售该公司制作的电影《星球大战》中的服装的复制品,侵犯了电影服装设计版权。卢卡斯电影公司指控说,安斯沃思在伦敦以1800英镑的价格销售电影《星球大战:帝国反击战》中的服装的复制品,包括影片中暴风突击队队员使用的盔甲。 安斯沃斯则表示他拥有电影中暴风突击队队员使用的盔甲的知识产权,他认为自己才是这些道具的原创者,而他所用的是最初模型。卢卡斯电影公司的律师迈克尔·布洛克表示,安斯沃思在1976年才参与制作《星球大战:帝国反击战》的服装,而服装的设计在1975年就已经完成。但是,安斯沃斯向卢卡斯创立的卢卡斯电影公司提出反控诉,声称从1977年首部《星球大战》影片推出以来,出售各类商品的收入高达60亿英镑(约120亿美元),他有权分享其中的一部分。2006年,卢卡斯电影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庭胜诉,按法庭裁决得到1000万英镑赔偿金。 点评: 电影投资方要实现盈利,除了电影票房和光碟产品外,电影周边产品市场也成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电影周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深入人心的经典电影,其中的服装道具更是价值不菲。卢卡斯电影公司在1977年推出的首部星战科幻片《星球大战:帝国反击战》中的暴风突击队队员的白色头盔价格当时只有40英镑,而它在2004年的拍卖成交价却超过了1.3万英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电影周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渐成为整个电影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葫芦娃”仍是上影厂的“娃” ——法院对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有益探索 案情: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影厂)于1986年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成为我国动画史上的经典之作。据了解,上影厂动画片音像制品的销售量每年有2000万套左右,其中《葫芦兄弟》就占了总份额的18%,可见这部动画作品的价值所在。 然而,这部深受广大观众喜爱的动画片,却曾一度因“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而打起了官司。该片主要创作者胡进庆、吴云初诉称,其为上影厂的职工,于上个世纪80年代接受上影厂指派担任《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胡进庆、吴云初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书面合同,但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故应深入探究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系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针对动画电影的整个创作而言,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是符合当时人们的普遍认知的。且双方均认可上影厂有权对动画电影的角色形象造型进行支配,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胡进庆、吴云初不应在事后主张“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葫芦娃”形象依法应当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由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影厂享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中两位上影厂职工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索要20多年前参与创作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这一案件从纠纷开始到结案,就一直处在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上,这不仅是因为《葫芦兄弟》这部动画片所积攒的超高人气,更是因为本案对于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司法政策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何从这一案件中汲取经验,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作品在新时期的传播利用,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值得我们思考。 米高梅雄狮“吼出”的声音商标 ——新类型商标获准注册是大势所趋 案情: 作为好莱坞传统五大影业公司之一,米高梅电影公司缔造了太多的传奇:拍摄了电影史上最出色的影片之一——《乱世佳人》,创造了风靡全球的银幕人物——007,塑造了经久不衰的卡通形象——猫和老鼠,发起成立了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并推出了学院奖。而米高梅公司真正让观众过目不忘的经典,还要数出现在每部由其出品的影片片头那只怒吼的“狮子”。 据了解,早在1924年,电影宣传人员霍华德·迪斯根据其母校哥伦比亚大学的体育队——雄狮队为蓝图为高德温影业公司设计了“雄狮利奥”标识。几年之后,高德温影业公司与米特罗影业公司以及路易斯·梅耶影业公司合并,组建米高梅电影公司,保留了“雄狮利奥”这个标识,并将其放在由米高梅电影公司出品的每部影片的片头。 自此之后,共有5只狮子扮演“利奥”这个角色:最初的一只雄狮名叫“斯拉特斯”,米高梅电影公司于1924年至1928年出品的无声影片的片头均使用该狮子形象;第2只雄狮名叫“杰基”,是米高梅电影公司“雄狮军团”中第一个被观众听到怒吼声的成员;第3只狮子名叫“坦纳”,可能也是知名度最高的;第4只狮子没有名字,而且被使用的时间也非常短暂;第5只狮子就是自1957年以来一直延续至今的真正意义上的“利奥”。 1992年,米高梅电影公司就试图将其标志性的“狮吼”声音注册为商标。然而,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于这种所谓的非传统商标一直怀有疑虑。经过数年搁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驳回了米高梅电影公司的注册申请。随后,米高梅电影公司提起上诉,直到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米高梅电影公司胜诉的判决后事件才出现了转机。 点评: 商标作为指向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加强对其保护早已深入人心,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形式商标也逐渐受到大家的认可。对于米高梅电影公司来说,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毕竟至少从1928年开始米高梅公司就已经在其出品的影片片头使用这个声音。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商标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声音为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这意味着中国也将允许将声音商标这类非传统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x战警等仍为漫威麾下“英雄” ——版权合同助漫威赢得诉讼 案情: 老牌英雄美国队长、持有巨锤的雷神托尔、飞檐走壁的蜘蛛侠、“高富帅”的钢铁侠,这些都是足以让漫威粉丝狂热的漫画形象。创立于1939年的美国漫威公司拥有8000多名漫画角色,以及复仇者联盟、X战警等多个超级英雄团队。自2009年被迪士尼收购之后,漫威公司凭借一系列漫画改编电影,在好莱坞迅速占领一席之地。 然而,漫威公司也曾陷入版权纠纷,纠纷涉及的是漫威公司元老级人物杰克·科尔比,他生前创造了神奇四侠、X战警等一系列大名鼎鼎的漫画人物,这些漫画角色可谓价值连城。在杰克·科尔比去世后,其家人将漫威公司诉至法庭,声称拥有一系列杰克·科尔比创作的漫画人物的肖像权。 据了解,2011年7月,曼哈顿地区法院就漫威公司漫画人物版权一案作出判决,裁定漫威公司继续拥有旗下一系列漫画人物的版权,而创作出这些漫画人物的艺术家及其继承人无权拥有这些漫画形象的版权。 曼哈顿地区法院经调查之后援引杰克·科尔比生前与漫威公司签署的合同以及其本人言论作为证据,将杰克·科尔比与漫威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义为“雇佣关系”,由于杰克·科尔比的创作完全基于漫威公司提供的条件之上,所以漫威公司应该是X战警等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点评: 曼哈顿地区法院对漫威公司漫画人物版权一案作出的判决,裁定漫威公司继续拥有旗下一系列漫画人物的版权,而创作出这些漫画人物的艺术家及其继承人无权拥有这些漫画形象的版权。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杰克·科尔比生前的言论与生前曾签署的一系列合同,科尔比生前曾表示他的创作成果都归属于付给他酬劳的漫威公司,他也曾在1972年签署合同,承认他并不拥有这些作品和漫画形象的版权。漫画创作者与他人订立了版权约定,相关版权归相关约定人所有。杰克·科尔比的家人诉讼请求被驳回,版权合约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姝阳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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