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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日期: 2014-05-12
- 浏览次数: 1419次
一审认定美的侵权
是何专利引发了格力美的之争?二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9月11日格力申请涉案专利,2007年9月1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格力公司,2012年7月5日,格力公司缴纳专利年费1200元。这个名为:ZL200620064110 .5“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即是一种方便落地空调改装的新型技术。
2012年2月2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大方面,其中一个关键焦点便是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应归为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宣判:判决美的立即停止侵犯格力新型专利的行为,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相关型号空调产品,并收回所有侵权产品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此外,美的还要支付格力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争议
因不服一审判决,美的上诉至省高院。二审期间,美的认为,一审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有误。一审法院未依照发明目的来解释权利要求,错误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中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但被上诉人格力一一驳回美的观点,坚持认为美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比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格力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宣判,认为美的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法院受理费用全由格力负担。
二审焦点
1、双方产品技术特征有4处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延续了一审法院的重要审理焦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认定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相似度?二审判决书介绍,格力公司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4、5、6、7进行保护。鉴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最大,应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经调查,围绕权利要求1,涉案两种产品各有5种技术特征,经将双方技术特征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之处有1处,不同之处有4处。
2、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创新特征
四处不同点对二审改判起到什么关键性作用?二审法院认为,审理此案,首先要弄清楚格力的专利创新点何在。201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做出相关解释说明,认为格力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挡板的可拆装,便于挡板独立于空调机本体单独加工、简化制作工艺、节约成本。因此,涉案专利“可拆装”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不能忽略。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涉案专利的“可拆装”包含“可拆卸”和“可安装”两个功能。“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这种拆卸和安装应在不破坏产品基本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进行。”二审判决书介绍,由于被诉侵权的安装挡板安装到空调主机之后,在拆卸过程中卡爪可被破坏,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不具有涉案专利“可拆卸”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3、被诉侵权技术是经创造劳动所得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利用涉案专利的创新部分,即“实现挡板的可拆装”,在判断其他三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认定标准要从严把握。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其他三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不同的功能,达到了不同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所不能够联想到的。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等同。
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自然不落入从属权利要求4、5、6、7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也就不再逐一进行比对。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格美”战记
2008、变频“一哥”之争
2008年以来,美的、格力同时转向变频空调市场,争夺“低频第一”的头衔。美的抢先高调推出变频空调产品,随后即遭格力直指偷换概念“假变频”,并控诉美的侵犯———“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这项专利可以让用户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2011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格力胜诉,美的赔偿侵权费200万元。
2009、美的状告格力虚假宣传
2009年3月,重庆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的)将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格力)告上法庭,理由是重庆格力发布的“3天格力空调销售突破15万套,市场占比达81%”的广告与公告数据不符,涉嫌虚假宣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该案被业界称为“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同年8月24日,法院判重庆美的胜诉,重庆格力赔偿3万元并登报声明。
2010、格力状告美的不正当竞争
2010年,安徽新兴格力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合肥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为散发恶意攻击原告销售的格力空调产品的书面彩色宣传单”,认为美的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
2012、格力诉美的虚假宣传
2012年,格力与美的的官司仍然发生在重庆市场。格力在上诉状中称,2011年至2012年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多家媒体上刊登内容为“1赫兹,好变频”的广告,宣传其生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而重庆美的公司分别在2012年4月两度在当地媒体刊登“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的同一则广告,显著位置标有“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字样。一审法院认为重庆美的的涉案广告损害了重庆格力的正当竞争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判决重庆美的停止刊载涉案广告,向重庆格力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逸群)